1、甲方同意乙方暂时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暂时登记在甲方名下,当乙方提出要求过户至乙方名下时,甲方无条件配合。
2、乙方也可以在银行贷款合同按期清偿结束后,再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具体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3、因产权过户登记,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税收(包括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承担的全部税收)等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个人承担。
4、如乙方需要提前过户的,自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甲方必须在一个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5、本合同签订之日后,因房屋管理居住使用产生的一切物业费、水电费、电信费等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本合同任一条款约定的需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违约时房屋所在地的本房屋市场转让款总额的130%。
2、甲方解除本合同的,需要向乙方支付装修损失、增值部分、银行贷款、已经向开发商或房管局交税的税费等,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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