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会员中心
联系我们
搜索:

福州九级工伤的参照赔偿标准

时间:2014-01-19 23:38来源:福州律师网 作者:杨夏冬律师 点击: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劳动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九级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和费用补助详情,以供参考。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杨夏冬律师_律师图片

杨夏冬律师

地区:福建 福州市
手机:13859088283

加微信咨询:15392488283
点击免费法律咨询

执业证号:13501201110705507
执业机构: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0591-83513335
E-mail:lawyxd@126.com QQ:75874236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四层南厅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合作加盟
版权所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福州律师网,福州律师  闽ICP备09023454号-3
地址:福建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四层 电话:0591-83513335  福州律师咨询热线:13859088283  加微信咨询:75872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