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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员工在上班期间给单位产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时间:2014-02-05 21:55来源:福州律师网 作者:福州律师杨夏冬 点击: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首先要有效规章制度的制约,不得随意要求员工赔偿,并且赔偿应当根据上述的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扣除员工工资。否则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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