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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辩护方略(3)

时间:2013-08-11 18:0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着最高司法当局关于死刑的基本立场。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对于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坦白后毒品数量才达到适用死刑标准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还提出,“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上述三个《纪要》,已经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的基本立场。
  刑辩律师还要掌握并灵活运用党和国家关于死刑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国家为了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它虽不是刑事法律,却具有超越刑法规范的指导意义。不同的时期,党和国家有不同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一般不影响定性,但可能影响量刑。如刑法规定对累犯要从重处罚,但同时又有“全社会都应关心‘两劳’释放人员”的刑事政策。尤其在累犯犯罪的案件中,如果以此抗辩,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劳改释放人员李某出狱后购买了一辆旧出租车维持生计。同为出租车司机的金某却时常无端辱骂李某是“劳改犯”,李某多有忍让,未曾正面冲突。一日,金某又在烤肉店公然辱骂李某是“劳改犯”,并动手煽了李某一耳光,李某欲还手,被在场人劝阻。后李某便往烤肉店外面走去,金某趁李某不备,将李某踢翻在地。李某爬起时顺手拿上烤肉店桌上的刀子,朝金某一抡,然后逃跑。金某因颈部动脉被割断,送往医院不治身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并以李某系累犯为由判处死刑。二审中,律师以定性不当(即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及全社会都应关心“两劳”释放人员的刑事政策进行辩护,被二审法院采纳并改判李某死缓。
  在我国的刑事政策中,与死刑联系最为紧密的就是“严打”政策了。比如,1996年开始的“严打”,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被害引起的,杀害李沛瑶的被告人最终也被判处了死刑。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已经组织并实施了多次“严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近二十多年来的刑罚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严打”史。尽管理论界对“严打”质疑声一浪高过一浪,但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的“严打”已经越来越理性了。现在的“严打”基本上在法制视野之内。“严打”的中心是“从重从快”,现在的“从重从快”,基本上都是在刑法、刑诉法的框架之内进行的。正如肖扬所言,“从重就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从快也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从快”。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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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夏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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