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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含义与犯罪特征及官员从重处罚规定

时间:2014-02-06 23:19来源:福州律师网 作者:福州律师杨夏冬 点击: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 记者翟惠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天前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了赌博罪的法律 界定,并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确定了从严从重处罚的法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今天分析说,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罪 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处罚。
  谈到赌博罪的营利目的,这位人士说,“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 罪与非罪的关键。“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 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关 于“少量财物”的标准,他认为,宜由国务院治安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后确定。
  关于在我国领域外犯赌博罪的法律适用,这位人士说,我国公民 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完全符合刑法规定。“我国领域外周 边地区”,主要指与我国有领土主要是陆地接壤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公民如果在美国、日本、菲律宾等其他国家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行为的,一般不能依照本条 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两高关于赌博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 祝二军


  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关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 “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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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夏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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