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与钱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钱某为王某育有一子。过后因夫妻感情破裂,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违背钱某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钱某向公安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起诉王某。
该案中的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婚内强奸”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案中,王某采用暴力的方式与钱某发生性关系符合了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要件,违背了钱某的意志,侵犯了钱某性自由的权利,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通过上述对强奸罪概念的理解,该罪主要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由的权利。强奸罪中的“妇女”这一概念当然还包含婚姻关系中的妻子的范围,双方结合成为夫妻就并不意味着妻子失去了支配自己性自由的权利。所以丈夫在离婚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法院还未判决离婚,丈夫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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